2008年1月2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离婚后孩子伤人谁担责?
孙赟峰 陈晓峰

  万女士问:
  我离婚后,7岁的儿子随前夫生活。儿子调皮,不小心把家中阳台上的花盆撞倒砸伤了行人,需支付对方8万多元的医疗费。前夫要我承担一半医药费用。请问:我要对孩子的行为负赔偿责任吗?

  本报释疑: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第158条规定,夫妻离婚后,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,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,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。简言之,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承担的是“补充性责任”。
  从你的情况来看,首先由你的前夫承担赔偿责任,如果你的前夫无力全额赔偿,就由你与他共同承担,如果他确实困难无力赔偿,而你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,则由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